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应该怎么判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以下是一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的例子:
1. 李某某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支付结算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2. 张某某: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
3. 刘某某:提供“手机口”通讯传输帮助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.5万元。
4. 孙某某:非法利用信息网络,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并提供结算帮助,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5. 董某等:设置并运行伪基站,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,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。
6. 王某胜等: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,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这些案例表明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结果取决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、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、认罪态度等因素。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,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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